2015年2月20日 星期五

76-四諦之道諦(二)

摘自:2014.10.1  第十五講

我執一因性,是因果事故,貪嗔雖互異,然非能違害。
有人問,證無我慧之所以能夠消滅我執,是因為它們的執持方式相違。既然如此,貪欲與嗔恚兩者的執持方式也不相順,那麼它們彼此可以消滅彼此嗎?自宗的回答是:「不,貪嗔兩者並非彼此的對治品。」理由是「我執一因性,是因果事故,貪嗔雖互異,然非能違害」。

「我執一因性」的意思是,貪欲與嗔恚都是由同一個因「我執」產生出來的;「是因果事故」的意思是,而且貪欲也是嗔恚產生的因。「貪嗔雖互異,然非能違害」的意思是,這樣一來,就算貪欲和嗔恚兩者的執持方式不相順,也無法傷害彼此。

慈等愚無違,非極治罰過,眾過彼為本,彼是迦耶見。
類似的例子有很多,例如,慈心與嗔心兩者的執持方式不相順,雖然修慈心會對嗔心有傷害,但慈心並非可以完全消除嗔心的對治品。同理,貪欲與不淨觀之間的關係也是如此,它們都屬於暫時的對治品,而不是根本消除的對治品。
「慈等愚無違,非極治罰過」的意思是,慈心等與愚痴在執持方式上並非直接相違,無法直接傷害愚痴,所以慈心等並非能根除嗔恚的對治品。「眾過彼為本,彼是迦耶見」的意思是,因為嗔恚等一切過失的根本是薩迦耶見,由於慈心無法傷害到薩迦耶見,所以它不是能根除嗔恚的對治品。

是明逆品故,心所所緣故。說邪緣無明,故餘不應理。
在上述偈頌裡「眾過彼為本,彼是迦耶見」提到了薩迦耶見。有人對此提出疑問:「你說一切過失的根本是無明,而且這無明指的是薩迦耶見。那麼,薩迦耶見是無明的理由是什麼呢?」
首先要清楚的是,此處說的無明是具煩惱的無明,而且,必須安立薩迦耶見是此處說的無明,除了薩迦耶見外,其他的包括非明與沒有明,都不是此處我們說的無明;此處說的無明,必須與明的執持方式正相違才行。
「是明逆品故,心所所緣故」的意思是,無明是明這種心識的不相順品。雖然非明與沒有明也可以說是明的不相順品,但因為再加上「心所所緣故」這個條件,就排除了非明與沒有明,只剩下無明了。
「心所所緣故」的意思是,這個明的逆品是心所,既然是心,所以會有所緣境;此外,「說邪緣無明」的意思是,佛經裡說無明的所緣是顛倒的;「故餘不應理」的意思是,基於以上理由,所以只能安立薩迦耶見為無明,其餘的安立都是不合理的。

相違此當說,空見違彼故,與彼性諸過,相違善成立。
有人問:「既然你說慈心等與無明的執持方式不是直接相違,那麼,與無明的執持方式直接相違的是什麼呢?」「相違此當說」的意思是,我將要說與無明直接相違的是什麼;「空見違彼故」的意思是,與無明直接相違的是空性、是無我的見地,因為它與薩迦耶見的執持方式直接相違。
「與彼性諸過,相違善成立」的意思是,空性無我因為與薩迦耶見的持執方式正相違,所以是無明的正對治品,而且也能對治由我執引生出的一切過失。
「相違」一字的意思是不相順,既然證無我慧與我執是不相順品,由我執為動機而引生的一切過失,也都與證無我慧不相順,因此,證無我慧都可以成為它們的對治品或能害。

眾生法性故,非盡如色等,非爾不成故。若連對治品,現見可遮故。
有人問:「這些過失在被斷除之後,應該還會再回來吧?」「眾生法性故,非盡如色等」的意思是,過失不可能完全除盡,一定還會再回來,因為貪等過失是眾生的法性,就像瓶的色與瓶無法分離一樣。
對於這個提問,自宗的回答是:「非爾不成故」。意思是,你提出的理由不正確,貪等過失並不是眾生的法性。為什麼呢?「若連對治品,現見可遮故」的意思是,只要你的心與對治品產生了關連,一旦內心生起了對治品,過失都可以被遮除,這是我們可以用量識現見的。

已滅諸過失,非如堅還生,彼體使無繫,如灰不定故。
這段話相當於整段論述的結論。「已滅諸過失,非如堅還生」的意思是,已經被滅除掉的過失,不會再度產生,它不像金子一樣,雖然用火燒時金子是軟的,但只要經過冷卻金子會再變得堅硬。「彼體使無繫,如灰不定故」的意思是,證無我慧一旦入於心的本性後,就無法與心分離了,就像木頭一旦被燒成了灰,就無法再回復成為木頭一樣。
為什麼證無我慧會入於心的本性,而貪等過失則不會入於心的本性?主要差異在於它們的執持方式與心的實相是否相符。只要執持方式符合心的實相,就可以入於心的本性;反之,則不能入於心的本性,只是暫時的存在。

以上說明證無我慧是解脫道;以下說明除了證無我慧之外,其他的道都不是解脫道。為了說明「沒有證無我慧攝持之道,都不是解脫道」,首先說明我執是一切過失的根本,以此為理由,說明若不斷除我執,其他的道路再怎麼修,都無法解脫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