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2月20日 星期五

78-四諦之道諦(四)

摘自:2014.10.1  第十五講

以上說明自宗主張的解脫道;以下遮破外道主張的解脫道。在這部份的內容裡,《釋量論》主要揭示出外道主張的解脫道裡,最明顯的兩個矛盾(相違),一個是煩惱流轉門的相違,另一個是清淨還滅門的相違。

從煩惱流轉門的相違點來看,若問「苦的根本是什麼?」外道說,產生萬事萬物的根本因是造物主,若是不承許有造物主的宗義,則會說萬事萬物最根本的因是一種常法。總之,一切苦產生的基礎,其因是常法。既說苦的根本因是常法,又說苦可以消除,解脫是可能的,兩者之間就存在著很大的矛盾。因為,若無法消除因,果應該也無法消除。
從清淨還滅門的相違點來看,既要為了脫離一切苦而精進努力,卻又用各種方式讓我執變得更加堅固,兩者之間根本就是完全矛盾的作法。我執是一切痛苦的根本,但外道認為我執的耽著境存在,而且還運用理路、經書等作為後盾,刻意成立這種「我」存在,讓我執變得更加堅固。
有時外道會這樣主張,他們說,我是存在於蘊體之外的常法,在輪迴之時的輪迴者是它,解脫之時的解脫者也是它。我是淨的、非苦的、常的,只有我的蘊體才是不淨的、苦的、無常的。總之,這種論述主張有「離蘊我」的存在,把我與蘊體分開來安立,透過這樣的論述,外道說,不必談什麼我執與證無我慧,只要見到蘊體的過患,就不會對蘊體生貪,只要設法不再對蘊體生貪,就不會去取蘊體,這樣一來,當只剩下我獨存時,也就不會領受任何苦,那時就獲得解脫。
自宗認為外道這種主張不合理,以下提出這種主張的破綻。

我愛則決定,不離我所愛,無過則我愛,離因亦非有。
自宗說,只要還有對我的貪,就不可能消除對蘊等我所的貪。此時,就算你想要消除對我的貪,但因為你覺得我並沒有過失,所以也沒有因能支持你不對無過失之我生貪。
看到過失,才有離開的理由,但外道主張我沒有過失,有過失的只是蘊體而已。

若謂貪有過,修此有何益,若謂能斷彼,未破除此境,非能斷彼貪。
外道說,雖然我沒有過失,但對我生貪則有過失,所以必須思惟對我生貪的過失。透過這種思惟,就可以斷除對我的貪。但自宗認為,透過這種思惟,完全無法斷除對我的貪。
「若謂貪有過,修此有何益,若謂能斷彼」的意思是,如果我說對我的貪有過失,所以去修對我的貪的過失,這樣修不會有幫助嗎?自宗說,這種修行方法根本無法斷除對我的貪,「未破除此境,非能斷彼貪」的意思,只要你還無法運用理路破除掉「我無過失」的錯誤認識,就沒有辦法根除對我的貪。

斷德失相連,貪及嗔恚等。由不見彼境,非由外道理。
貪是隨著看到功德而產生的,嗔則是隨著看到過失而產生的。所以,唯有當你看到某個對境其實沒有功德,才能斷除對它的貪;同樣的,唯有當你看到某個對境其實沒有過失,才能斷除對它的嗔。斷除貪嗔,不能像處理外在的事物例如拔刺一樣,直接把貪嗔拔掉,必須透過上述的方法才能斷除貪嗔。

貪非由德貪,是見義功德,其因無所缺,何能遮其果
「貪非由德貪,是見義功德」的意思是,我們對某個對境生貪,並不是因為我們覺得生起貪心是好事,不是因為思惟貪的功德而生貪,而是因為覺得某個對境好才生貪的。根據這個原理,當我們要消除對某個對境的貪時,必須思惟該對境的過失,才能消除對它的貪,而不是思惟貪的過失。
「其因無所缺,何能遮其果」的意思是,「對我的貪」是果,能產生這種果的近取因是「認為我與我見沒有過失」的這種心。因不缺,果當然無法遮除。既然認為我見是合理的,就不會去消除我見,這樣一來,也就沒有方法可以消除對我的貪。

見貪有何過,若謂苦所依,雖爾非離貪,見我所如我。
「見貪有何過,若謂苦所依,雖爾非離貪」的意思是,自宗問:「見貪的過失是什麼意思?貪的過失是什麼?」若有人回答:「貪會產生苦,這是貪的過失。」自宗說,就算如此,這個認識也無法讓你脫離對我的貪。
不太確定「見我所如我」是什麼意思,也許是「把『對我的貪』這種心認為是我所」的意思,或者解釋為「因為還有我見,所以,如同無法脫離對解脫我的貪一樣,也就無法脫離對輪迴我的貪。」
總之,就算看見貪的過失,但是,對於執為我的這一點卻沒有被處理,由於有我見、我所見,所以無法真正離貪。

若謂無我所,我非苦因者,彼亦與此同。如果俱無過,故俱非離貪。
有人說,如果沒有對我的貪,只有獨立的我,在這種狀況下,獨立我不會是苦因,對我的貪才是苦因。對於這種說法,自宗說,同樣的,如果沒有獨立我,只有對我的貪,在這種狀況下,光靠對我的貪也無法成為苦因。這樣一來,我與對我的貪兩者都沒有過失,既然沒有過失,對這兩種對境(我、對我的貪)的貪也就都無法消除了。

若如蛇傷肢,修苦而斷者。
這是外道伺察派主張的解脫道,內容跟前述很相似。「若如蛇傷肢,修苦而斷者」的意思是,如果去觀修蘊體是苦,就會知道對我有貪會產生苦,同樣的,根等蘊體也會產生苦,如此去修苦,可以遮除貪著。就好比手指被蛇咬到,為了防止蛇毒擴散到全身,就會主動把手指砍掉;同樣的,只要思惟蘊體是苦,就能夠捨棄蘊體。

要摧我所覺,捨此非能遮。
這是自宗對伺察派主張的反駁,首先反駁喻。自宗說,你會主動把手指頭砍掉,是因為你心裡有「我不要這個手指」的想法;反之,若沒有這種想法,內心依舊有「這是我要的」的想法時,就算明知繼續留著會受苦,也無法捨棄,例如,無論你的頭再痛,你也不會把頭切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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