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2月28日 星期六

81-四諦之道諦(六)

摘自:2014.10.3  第十六講

一切相執我,則堅固我貪,彼即是安住,我所執種位。
自宗說,不只如此,如果這種自在我是存在的,就算去修「觀我所是苦」等對治法,也無法對治貪欲。

「一切相執我,則堅固我貪」的意思是,無論如何,我執會使得對我的貪更加堅固,只要有我執,對我的貪就會變得堅固;「彼即是安住,我所執種位」的意思是,這種堅固的對我的貪,是我所執的有力種子。所以,就算獲得外道所謂的那種解脫,只剩下我獨存,那時依舊有我執,我所執的種子也依舊還在,所以無法根除貪欲。

雖勤依德轉,障我所離貪,亦障彼過失。
就算精勤地觀修我所是苦,由於仍然有對我的貪,執持我所有功德的那個部份,就會讓貪起現行,所以還是會生貪。這樣一來,就成了斷除對我所之貪的障礙,而且,由於貪,也會障蔽我們看見我所的過失。

若於我離貪,則無離貪者。如彼亦捨我,修苦則無義。
他宗說,若解脫時也會離開對我的貪,則解脫之時執我的心也就沒有了;沒有了執我的心,我就不會是量識所緣;若非量識所緣,則那時我不存在,離貪者也不存在。「如彼亦捨我,修苦則無義」的意思是,如果解脫時我也被捨棄、不存在了,那又何必為了獲得一個身為解脫者的我而努力呢?這件事將成為沒有意義的事。

雖修彼等苦,僅識為苦性,彼先已現見,雖爾無離貪。
自宗說,你認為光靠著修苦就可以解脫,這種想法太不合理了。「雖修彼等苦,僅識為苦性」的意思是,你們所主張的這些修行方法,只能達到認識苦這個效果而已,如果光是知道苦就夠了的話,那麼,在生病的時候,你已親身經驗到苦、現證什麼是苦了,但你依舊沒有因此離貪。

若由見彼過,剎那遮彼心,然彼非離貪,如欲於餘婦。
「若由見彼過,剎那遮彼心」的意思是,他宗說,若能看到某個能生安樂之因的過失,就可以捨棄對它的貪,這是我們可以看到的事。但自宗說,這種效果能持續的時間只有一下子而已,並沒有什麼幫助。
由於看到過失而暫時離貪,不能稱為離貪。就像一位對女子有貪欲的人,雖然他因為看到某位婦女的過失而息除對她的貪欲,但他還是會對其他婦女生起貪欲。

有取捨差別,從一所生貪,隨彼生起時,即一切貪種。
因為「我需要」而成為我的所取,因為「我不要」而成為我的所捨,就算有這種絕對的差異,但是,以某個對境為所緣而生起的貪,就足以成為一切貪心的種子。
「從一所生貪,隨彼生起時,即一切貪種」的意思是,緣著某一物而生的貪心,就會成為以其他物為所緣而生的貪心種子。若要完全消除貪心,就要把一切貪心都消除才行;否則,只要有一個貪心在,就會成為其他貪心產生的種子,這樣一來,就無法把貪心完全消除掉。

無過有境貪,能成亦無過,眾生亦唯爾,今於何離貪。
自宗說,根據外道主張,離貪將成為一件不可能的事。
「無過有境貪」的意思是,對我的貪並沒有過失,對我的貪是一種沒有過失的心。其實,這種看法源自外道最基本的主張---有過失的是蘊體,我並沒有過失。但自宗認為,既然我沒有過失,以我為所緣的貪也就成為無過失。這種理路,就像佛教裡一般會用的理路一樣,例如,因為解脫無過、佛果位無過,所以想要獲得它們的希求心也是無過的。
「能成亦無過」的意思是,如果我是無過,那麼能成辦我安樂的諸根也就成為無過。這樣一來,我無過,對我的貪無過,能成辦我安樂的諸根也都無過,那又為何要離貪呢?「眾生亦唯爾,今於何離貪」的意思是,眾生被束縛在輪迴裡的因也就是這樣而已,而這些因都沒有過失,那要離的貪又該是什麼呢?

於彼彼有過,彼於我亦同,彼過不離貪,更於何離貪。

「於彼彼有過」的意思是,外道說,輪迴之處(第一個彼)與我所(第二個彼)都是有過失的,因為會生起苦。「彼於我亦同」的意思是,自宗說,照你這麼說,那麼我也應該有過失,因為我也會生起苦,我也是產生苦的因。「彼過不離貪,更於何離貪」的意思是,既然我有過失,卻又說不必斷除對我的貪,那就沒有什麼貪是必須離的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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